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減刑如附表所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1│2│3│├───┼───────┼───────┼───────┤│所犯罪│連續施用第一級│連續施用第二級│販賣第二級毒品││名及法│毒品罪│毒品罪│罪││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4條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6│││││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年6月│││││,應予更正)│├───┼───────┼───────┼───────┤│犯罪日│90年9月中旬起│90年9月中旬起│88年7月9日(││期│至同年月28日止│至同年月28日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0年9月15日│││││,應予更正)│├───┼───────┼───────┼───────┤│偵查機│桃園地檢署91年│桃園地檢署91年│桃園地檢署88年││關及案│度毒偵緝字第23│度毒偵緝字第23│度偵字第10423││號│5號│5號│等號│1├─┬─┼───────┼───────┼───────┤│最│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後│院│院│院│││事├─┼───────┼───────┼───────┤│實│案│92年度訴字第11│92年度訴字第11│91年度上更一字││審│號│45號│45號│第817號││├─┼───────┼───────┼───────┤││判│92年9月16日│92年9月16日│92年1月29日│││決││││││日││││││期││││├─┼─┼───────┼───────┼───────┤│確│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定│院│院│院│││判├─┼───────┼───────┼───────┤│決│案│92年度訴字第11│92年度訴字第11│91年度上更一字│││號│45號│45號│第817號││├─┼───────┼───────┼───────┤││確│92年10月24日│92年10月24日│92年3月13日│││定││││││日││││││期││││├─┴─┼───────┼───────┼───────┤│依中華│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不符合減刑要件││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