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35條│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5年12月30日│95年12月3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年度│96年度││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929│1929│├───┼───┼────────────┼─────────────┤││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6年度│96年度│││案├─┼────────────┼─────────────┤│後││字│桃交簡│桃交簡│││號├─┼────────────┼─────────────┤│事││號│879│879││├─┼─┼────────────┼─────────────┤│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4│4│││期├─┼────────────┼─────────────┤│││日│9│9│├───┼─┴─┼────────────┼─────────────┤││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96年度│96年度││確│案├─┼────────────┼─────────────┤│││月│桃交簡│桃交簡││定│號├─┼────────────┼─────────────┤│││日│879│879││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4│4│││期├─┼────────────┼─────────────┤│││日│30│30│├───┴─┴─┼────────────┼─────────────┤│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權期間或罰金額│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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