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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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