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85號原告 鍾庭榮 被告 黃嘉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憑以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00年度壢簡字第241號民事判決及99年度司票字第3581號本票裁定。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9,000元〈679,000元(100年度壢簡字第241號判決)+1,750,000元(99年度司票字第3581號本票裁定)=2,4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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