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三八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育民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
┌───────┬─────────┬──────┬──┬─────┬──┐│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國際證券投資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一-D二-│一│一000│││託股份有限公司│金│○一─○二八│││││││四○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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