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誹謗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四八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與理由第四點有關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ˉ劉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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