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九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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