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下午3時10分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下午3時10分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