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出具保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07號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07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復有受刑人之戶籍資料、送達證書、拘票及警員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