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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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02號原告 黃劉雪馨 被告 黃旭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於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42號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85年11月起,因繼承關係取得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鋼鐵造房屋(下稱系爭標的)所有權2分之1,惟被告自88年起未與原告協議,獨自將系爭標的出租獲利,且未按應有部分比例將系爭標的收益分配予原告,致原告權利受損,爰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惟查,上述原告主張有所有權2分之1系爭標的,已經第三人瑞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提起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之訴訟,現由本院民事庭以100年度簡上字第142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審理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而本件原告有無系爭標的所有權,有待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42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確定之,而此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