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15日確定,現正在監服刑中。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3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3月16日法矯字第0980009720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0年7月30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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