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8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93年9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8年1月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91,478元未給付,其中91,478元為消費款。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月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於97年6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32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8年1月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310,345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月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同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883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8年1月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按年息百分│││91478││││之二十計算之利│││元││││息。│└──┴───┴─────┴──────┴──────┴───────┘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8年1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310345││││十計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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