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94號
原告 黃天相
被告 余福財
訴訟代理人 林勁 律師
被告 劉順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9日上午10時55分在
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94號
原告 黃天相
被告 余福財
訴訟代理人 林勁 律師
被告 劉順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9日上午10時55分在
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