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94號

原告 黃天相

被告 余福財

訴訟代理人 林勁 律師

被告 劉順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9日上午10時55分在

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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