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補字第22號
原   告 萬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則宥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則宥星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兩造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惟訴訟價額
於合夥財產未清算前,無從計算,是為兩造訴訟之權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