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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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補字第22號
原 告 萬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則宥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則宥星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兩造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惟訴訟價額
於合夥財產未清算前,無從計算,是為兩造訴訟之權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