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22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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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士簡字第1222號
原 告 淡江淡水科學園區金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田其芳 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佩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8年9月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法院書記官 陳麗如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捌拾柒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零叁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該社區台北縣○○鎮○○段1582、1585
、1563、1564、1581、1583、1584、1565建號建物之區分所
有權人,被告所有上開建物總坪數為3898.98坪,且有35個
車位,依社區大樓廠戶公約第6章第2條之規定,民國98年
1月1日之前,建物管理費按每月每坪新台幣(下同)60元
計收,車位清潔費每月每位300元計收,嗣經97年12月25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98年1月1日起,建物管理費降
為每月每坪30元,且停收車位清潔費。被告自96年6月1日
起,至97年12月31日止,以及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
30日止,均未繳納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其中自96年6月1
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累計積欠19期管理費及車位清潔
費共4,644,341元未付,另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30
日止,累計積欠管理費233,940元未付,總計欠費達4,878,
281元,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管理費及車位清
潔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報備證明、建物登
記謄本、繳費明細、欠款明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廠戶公約
均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8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49,312元
特別代理人交通費1,000元
共 計50,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