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交簡附民移調字第71號刑事其他文書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交簡附民移調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9月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許雅玲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除本調解成立日前已給付之金額外,願再給付聲請人
  新台幣(下同)玖拾貳萬元正(上述金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金),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前給付捌拾萬元正,餘款壹拾貳萬元正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
  八日前給付。
二、聲請人於收到上述全部金額時,願撤回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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