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交簡附民移調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9月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許雅玲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除本調解成立日前已給付之金額外,願再給付聲請人
新台幣(下同)玖拾貳萬元正(上述金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金),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前給付捌拾萬元正,餘款壹拾貳萬元正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
八日前給付。
二、聲請人於收到上述全部金額時,願撤回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