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1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設於台北縣新莊市,非屬本院轄區,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沒有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