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34號上訴人即被告幸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美足 上訴人即被告湯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瑞崑 等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780,000元【計算式:43個月×租金460,000元=19,7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9,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