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8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冠勳選任辯護人陳郁婷律師
蘇育鉉律師 吳兆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