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4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世謙 債務人 尤紅琴 即 李興漢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宜芳 即李興漢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華蓁 即李興漢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冠廷 即李興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尤紅琴即李興漢之繼承人、李宜芳即李興漢之繼承人、李華蓁即李興漢之繼承人、李冠廷即李興漢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興漢之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零柒萬伍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