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79號上訴人即被告達理斯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懿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建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百蕙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百真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百祥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景暘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679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9萬+45000+10500+12000=1575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