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28號聲請人即原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蕭秀娥羅秀蓮楚立士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捌拾捌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第1項訴之聲明為相對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A所示面積20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所示之地上物騰空,將該部分土地謙讓返還予聲請人及其他共有人。經本院依聲請人聲請於108年8月14日勘驗現場,並囑託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結果,相對人實際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共計11平方公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8年8月15日北市松地測字第1087017310號函及所檢附之土地複丈圖在卷可按。又依本院職權所查詢之系爭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資料所示,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現值23萬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9萬6,000元(計算式:11×236,000=2,596,000),故應僅徵收裁判費2萬6,740元,聲請人前繳4萬7,728元,即有溢繳裁判費2萬988元(計算式:47,728-26,740=20,988),爰依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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