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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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第五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一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