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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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鄭朝木 被告 郭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壹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鄭永春,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6月5日行文字第10600608151號函附卷可參,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12月23日向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約定之借款期間、清償方式及利息均如附表一所示,另約定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且借用人遲延還本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就上開借款自如附表一所示之繳息迄日起即違約未按期清償本息,按約即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與伊協議清償積欠之本息,並經抵銷存款,迄今計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戶資料查詢申請單、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貸款契約、放款交易明細帳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一: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清償方式│利息計算方式│繳息迄日│││(新臺幣)│││││├──┼─────┼────────┼────────┼─────────┼──────┤│1│553萬元│103年12月23日至│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105年9月23││││125年12月23日│法按月攤還本息│加碼年率1.03%,每│日││││││3個月調整1次││├──┼─────┼────────┼────────┼─────────┼──────┤│2│215,628元│103年12月23日至│同上│同上│106年1年23││││123年12月23日│││日│├──┼─────┼────────┼────────┼─────────┼──────┤│3│69萬元│同上│同上│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105年11月23││││││加碼年率2%,每3個│日││││││月調整1次││└──┴─────┴────────┴────────┴─────────┴──────┘附表二: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1│5,186,041元│自106年2月24日│2.11%│自105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97,491元│自106年2月24日│同上│自10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633,053元│自106年2月24日│3.08%│自105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