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聲請人 陳寶秀 即 張明輝 之繼承人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裁定補正,惟因原聲請人張明輝於同年4月27日死亡,遂再於同年5月22日裁定命陳寶秀(即張明輝之繼承人)於14日內補正「裁判費、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相關釋明資料」,且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送達,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陳寶秀(即張明輝之繼承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