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埔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埔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埔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昱霖 被告 高文海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仁愛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子孝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高文海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昱霖對其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因被告高文海之業務過失傷害行為,受有第二腰椎壓迫性骨折、左手第5指撕裂傷2公分長、左大腿及小腿挫傷及擦傷、右大腿擦傷、左膝挫傷及血腫等傷害,因之向被告等請求給付財產損害、必要費用支出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新臺幣2,200,000元之金額。惟此需調查原告之人格法益遭被告侵害之程度及二造社經地位等相關事項,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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