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B(年籍詳卷)上列上訴人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
9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侵訴字第3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許珮育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