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號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翰隆選任辯護人鐘耀盛律師被告高晟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能成 被告摩根網通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呂保勇 被告立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江碩堂 被告昇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高淑敏 被告 曾方亞 選任辯護人 朱正剛 律師被告佳壕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蕭湑凱 被告 陳鎂美
黃元均 李豐榮 張世宏 孔士吉 顏承泰 王錫強 高志勇 謝育斌 葉永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翰隆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就被告高晟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摩根網通科技有限公司、呂保勇、立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江碩堂、昇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高淑敏、曾方亞、佳壕實業有限公司、陳鎂美、黃元均、李豐榮、張世宏、孔士吉、顏承泰、王錫強、高志勇、謝育斌、葉永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追加起訴,而被告蕭翰隆、高晟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摩根網通科技有限公司、呂保勇、立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江碩堂、昇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高淑敏、曾方亞、佳壕實業有限公司、陳鎂美、黃元均、李豐榮、張世宏、孔士吉、顏承泰、王錫強、高志勇、謝育斌、葉永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邰婉玲法官黃怡瑜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