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24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43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贅引)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