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2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2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3294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務人黃墾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零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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