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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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257號
原   告  李益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政昌 即山久
  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143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7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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