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調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
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是此項移轉管轄規
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調解事
件亦應適用。
二、聲請人本於對相對人 吳玟蓉 之債權,聲請相對人吳玟蓉等人
就渠等繼承之不動產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而該
不動產標的所在地在臺南市新營區,非屬本院所轄,且聲請
人係本於不動產物權法律關係代位請求聲請調解,依上開規
定仍有專屬管轄之適用,故本案專屬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無管轄權,爰依
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405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