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姚聖賢 被告 張世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二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一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