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0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曉培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