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慶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安元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來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金容得電│臺灣中小││││││001│子股份有│企業銀行│102年9月7日│10,238元│AC0000000││││限公司│化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