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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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77號原告 洪重銘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 黃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分割標的坐落新北市○○區○○段○○○○號、面積270.02平方公尺、103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100元,依原告主張分得之面積90.007平方公尺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計算式:40100×90.007=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許丞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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