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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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86號原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 被告 李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程式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