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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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6號
調解筆錄原告 林雅澧 被告 陳嘉圃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6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143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上午10時1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林雅澧被告陳嘉圃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林雅澧被告陳嘉圃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被告於民國103年
6月23日在本院協商室㈠當庭給付原告現金貳萬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432號傷害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林雅澧被告陳嘉圃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