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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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4號上訴人 陳榮豊
陳榮章 陳榮彬 陳榮貴 陳榮鑫 陳俊良 陳炳煌 陳炳讓 陳俐婷 陳鍾玉霞 陳建華 陳建國 陳建春 陳財明 陳財福 陳志文 陳亞蔓 被上訴人 蘇炳燦
蘇三雄 蘇安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6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貳萬零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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