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79號原告甲(住處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涉違反性騷擾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梁家贏
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慈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