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忠
郭春桃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政忠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郭春桃無罪。
事實
一、緣 薛麗 芬於民國110年6月6日9時10分許,帶領其與前夫 杜成文 所生之二個兒子至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臺南市立殯儀館」參加杜成文之告別式,而 薛麗芬 在靈堂處等候入殮儀式時,因覺遭受冷落、不被尊重,宣稱欲將二個兒子帶離,而與杜成文之堂弟李政忠遂生口角之後,薛麗芬即前往停柩室門口,欲脫掉在等候進行入殮儀式之二個兒子所著之麻衣喪服,並表示要將二個兒子帶離,而在場人員進行勸阻溝通時,前來停柩室之李政忠見狀,氣憤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衝至停柩室門口,徒手攻擊薛麗芬之上身及拉扯薛麗芬,致使薛麗芬因而受有下巴抓傷、前胸鈍傷、右腰鈍傷之傷害。
二、案經薛麗芬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李政忠、郭春桃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或不當取證或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李政忠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薛麗芬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及審理中所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及附表二所示之監視器拍攝畫面勘驗筆錄(含畫面擷取照片,見審卷第176至180、185至197、319至321、335頁)可稽,事證明確,被告李政忠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李政忠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
李政忠係告訴人之前夫杜成文之堂弟,與告訴人之間曾為四親等之旁系姻親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李政忠對告訴人實行本件傷害犯行,係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屬同法第2條第1款定義之家庭暴力而該當同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然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仍依刑法相關規定予以論罪科刑㈡爰審酌被告李政忠因告訴人欲將告訴人與杜成文所生之前來
參加杜成文告別式的二個兒子帶離而不讓渠二人參與,氣憤而未能適度管控自己之情緒及以理性和平手段處理爭執,即攻擊、拉扯告訴人而致其受到下巴抓傷、前胸鈍傷、右腰鈍傷,使告訴人之身心承受苦痛,且念及被告李政忠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雖為否認,然於審判期日業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完全欠佳,又被告李政忠所為固有不當,惟考量本件係告訴人因就喪禮習俗之意見未被採納,以及覺得遭到冷落和認為未受尊重(具體原因詳見「乙之四之㈠之③」告訴人所述),不顧杜成文之入殮儀式開始在即,展現執意要將居於喪禮重要地位之杜成文之二個兒子均帶離,而不讓其等完成為父送終之人倫義理的態度,方激起被告李政忠之氣憤不滿而為本件傷害行為之過程原由,並斟酌告訴人所受下巴抓傷、前胸鈍傷、右腰鈍傷之傷勢,係屬輕微之皮肉外傷而非久治難癒,亦顯示被告李政忠之攻擊力道非巨,又被告李政忠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而實質撫慰告訴人傷痛, 復兼衡 被告李政忠自述其係高職畢業、從事廚師而須扶養妻子及一名就讀大學之子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李政忠、郭春桃在上開參加杜成文之告別式時,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糾紛,被告二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被告李政忠徒手毆打告訴人之胸部、背部,告訴人因而跌倒於地,被告郭春桃再壓住告訴人之膝蓋及徒手毆打薛麗芬之胸部、腹部,致告訴人因而受有下巴抓傷、前胸鈍傷、右腰鈍傷、後背鈍傷、右膝鈍傷及右膝部位扭傷疑似內側副韌帶撕裂、疑似內側半月軟骨破裂之傷害等語。
二、訊據被告李政忠堅詞否認與被告郭春桃共同傷害告訴人而致其受有後背鈍傷、右膝鈍傷及右膝部位扭傷疑似內側副韌帶撕裂、疑似內側半月軟骨破裂之傷之情,被告郭春桃則堅詞否認有何與被告李政忠共同傷害告訴人之舉,被告李政忠辯稱:我僅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單獨徒手攻擊告訴人之上身及拉扯告訴人,而致告訴人受有下巴抓傷、前胸鈍傷、右腰鈍傷,但並非與被告郭春桃共同為之,且係告訴人自己倒地,我也未造成告訴人受有後背鈍傷、右膝鈍傷及右膝部位扭傷疑似內側副韌帶撕裂、疑似內側半月軟骨破裂之傷等語,被告郭春桃則以:我是杜成文之鄰居而去杜成文之告別式幫忙,既未曾出手攻擊告訴人,且告訴人自己倒地後,我也未曾壓告訴人之身體或腳,我並未與被告李政忠共同攻擊告訴人而致其受有下巴抓傷、前胸鈍傷、右腰鈍傷、後背鈍傷、右膝鈍傷及右膝部位扭傷疑似內側副韌帶撕裂、疑似內側半月軟骨破裂之行為等語置辯。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15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需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究明前,即不得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及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告訴人於110年6月7日13時20分許,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治發現受有下巴抓傷、前胸鈍傷、右腰鈍傷、後背鈍傷、右膝鈍傷及右膝部位扭傷疑似內側副韌帶撕裂、疑似內側半月軟骨破裂之傷勢,有附表一所示之同院中文診斷證明書、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111年5月12日成附醫醫事字第1110008621號函附之病歷及傷勢照片可憑,且告訴人、證人即告訴人之二兒子杜0霖固有下列陳述:
㈠告訴人:①於司法警察調查中稱:我應兒子之姑姑要求,至「臺南市
立殯儀館」祭拜死者即前夫杜成文,前夫之家屬至冰庫取大體,而我在原地等了超過30分鐘,讓我感不受重視,我就說要帶兒子離開,被告李政忠聽到就衝過來揍我的前胸,我未理會而直接去找小孩,被告李政忠追過來從我後背揍一拳,我因路滑而滑倒,杜成文的鄰居阿姨(按即被告郭春桃)突然衝過來毆打我,且從我右腳膝蓋右側下壓,當下我就無法站立等語(見警卷第12頁)②於偵訊中稱:當天杜成文要入殮出殯,我帶兩個兒子至「
臺南市立殯儀館」拜送杜成文,但我在場發現不被重視,我等候很久而無人告知接下來要做何事,我想帶兩個兒子離開,被告李政忠就突然衝過來朝我的胸口揍下去,我不理他而直接去入殮室(按即停柩室)要帶兩個兒子離開,被告李政忠又追上來朝我的後背揍一拳,我就跌倒,而我單跪尚未站立時,被告郭春桃趁機衝過來將我壓住而從直接壓我的右膝,我的腳就斷了而爬不起來等語(見偵卷第35頁)。
③於審理中除稱:我應前夫杜成文之家人希望我帶我與杜成
文所生之二個兒子去為杜成文送終之要求,而帶二個兒子至「臺南市立殯儀館」參加杜成文之入殮兼告別式,然要入殮時沒有請我過去停柩室那邊等我的兒子,就讓我在靈堂枯等很久,我覺得杜成文之家人拜託我帶兒子過去,卻讓我在靈堂等候很久,且我有為兒子準備杜成文生前喜歡玩的麻將類之物品要給杜成文,也買了一些依我們那邊之習俗是要放進靈柩內的九轉紙摺蓮花,然杜成文之一個姐姐叫我不要管、怎樣使用是他們家的事,我說既然叫我的兒子來,我們也要準備兒子給父親的東西而讓他好好往生,也要看需要之庫錢有多少,然後我就很生氣地表示未受尊重而要把兒子帶回去,被告李政忠聽到就說「妳帶走試試看」,我就跟被告李政忠說兒子是我的、我為什麼不能帶走、你們都不尊重我,而與被告李政忠發生激烈口角,被告李政忠之家人有攔著被告李政忠,我聽到旁邊的人說在哪一邊的入殮室(即停柩室),我就過去停柩室門口,當時兒子係身著麻衣喪服而等著法師來進行入殮儀式,之後就要移靈至靈堂進行告別式,我說既然你們都是這樣的態度、無視我的存在而不尊重我,況且前夫也從來沒有關心過兒子而沒有必要帶兒子來為他送終,我就要將兒子所著之麻衣喪服脫下而要帶走兒子,其他在場人員勸我不要這樣、親朋好友說讓杜成文好好地走,我就跟他們說我本有心帶兒子來送杜成文最後一程,但你們都不尊重我、對我的態度也不好,甚至表示我可以回去而兒子留著就好、他們會將兒子載回去,一點禮貌、尊重都沒有,被告李政忠就如附表二B「㈢之⑤」所示之對我進行攻擊及拉扯之舉動,與被告李政忠拉扯完畢後,我又要去脫掉兒子所著帽子喪服而在台階處不小心滑倒,我的左腳先跪下而右腳尚未全部跪下之時,被告郭春桃就迅速地撲衝到我的背面,其一手按著我的後背並往前撞、一手壓著我的半跪的右腳而往地面壓下去,我的右膝就韌帶斷掉,然後被告郭春桃就一直推打我等語外,尚稱:被告李政忠在靈堂處係言語辱罵我,其係如附表二B「㈢之⑤」所示之在停柩室門口對我進行攻擊及拉扯之舉動,使我受有下巴抓傷、前胸鈍傷、右腰鈍傷,而我所受之後背鈍傷、右膝鈍傷及右膝部位扭傷疑似內側副韌帶撕裂、疑似內側半月軟骨破裂之傷,係前開遭被告郭春桃從我背面而以一手按著我的後背並往前撞、一手壓著我的半跪的右腳而往地面壓下去所造成等語(見審卷第313至319、322至332、335頁)。
㈡告訴人之二兒子杜0霖於偵訊中稱:我當時在入殮室(按即
停柩室),被告李政忠突然衝過來朝告訴人之背部打下去,告訴人因此跌倒,正準備爬起來時,突然另有一位阿姨直接從告訴人之後方撲來,將告訴人往下壓,告訴人當時已呈仰躺狀態,那位阿姨雙腳跨在告訴人之身體兩側,並用雙手由上往下而朝告訴人之胸口、腹部打了很多下等語(見偵卷第36頁)。
然查:
㈠由附表二A、B所示之依序相接之畫面:
⑴在附表二A所見之杜成文靈堂處,被告李政忠與告訴人固曾
有對峙互嗆而為激烈之言語口角,惟除在附表二A「㈢之⑥」畫面中曾見被告李政忠有伸出左手而左手掌抵碰告訴人之右肩一下之動作外,包含被告郭春桃在內之其他人員均有從中隔擋、拉開對峙互嗆中之被告李政忠及告訴人而為積極之勸解舉動,且被告郭春桃係一直推阻被告李政忠趨向告訴人、拉架被告李政忠、以雙手隔阻渠二人互相趨近及用身體擋著告訴人而避免其趨近被告李政忠,並未見被告李政忠、郭春桃有何對告訴人施展攻擊之作為。
⑵由附表二B「㈢之⑤、⑥」,被告李政忠在奔至停柩室門口,
而對告訴人做出抬起右腳朝告訴人方向踢一下、右手朝告訴人上身之背面、正面揮擊及用手拉扯告訴人之作為時,被告郭春桃即與其他人員合力將告訴人拉開脫離被告李政忠之拉扯,其他人員並合力將被告李政忠拖拉遠離告訴人,而被告李政忠未再與告訴人有肢體接觸之時,告訴人仍呈現站立而無人攙扶之狀態,且持續站立、無人攙扶之告訴人係直至附表二B「㈢之⑦」才突然改為跪倒在地之景象,並非出於被告李政忠之攻擊或被告郭春桃之攻擊、壓制而造成站立中之告訴人變成跪倒在地之姿態,且在附表二B「㈢之⑦」所見告訴人跪倒在地直至緩慢起身之過程中,係見其他人員有彎蹲圍在告訴人之身旁而查看、欲扶起告訴人及持續與告訴人交談之情景,然不僅無明顯呈現告訴人有遭人壓制身體、雙腳之景象,復經兩度播放觀看附表二B「㈢之⑦」所示過程,告訴人跪倒於地後,位在告訴人背面之人員並非被告郭春桃,且被告郭春桃除如附表B「㈢之⑦之❹」所見之曾有從停柩室朝畫面右上方行走而站在右上方之迴廊外,並未見其有何在告訴人跪於地面之過程中,曾有衝至告訴人之背面而按壓告訴人之後背、按壓告訴人之右腳至地並推打告訴人之舉動,亦無任何人有以雙腳跨在告訴人之身體兩側並用雙手由上往下朝告訴人之胸口、腹部擊打之狀況可言,無從認為告訴人所受後背鈍傷、右膝鈍傷及右膝部位扭傷疑似內側副韌帶撕裂、疑似內側半月軟骨破裂之傷勢,係基於被告二人之攻擊所造成。
㈡又被告李政忠陳稱其係自己一人攻擊告訴人,並非與被告
郭春桃共同為之等語,且告訴人於審理中雖稱:被告郭春桃係當天來幫忙杜成文喪禮之杜成文的鄰居,我與被告郭春桃並無任何仇恨爭吵,被告郭春桃在靈堂時,就對我按照我家習俗而為兒子準備之物品及覺得我什麼事情都要插手、都有意見而對我不滿,有講了一些不雅、不好聽而我已忘記內容的話,我在靈堂前面與被告李政忠口角爭執時,被告郭春桃是有與其他人阻止我與被告李政忠發生衝突,但被告郭春桃也一邊說我很強勢、很厲害而說了一些我已忘記內容之不好聽的話等語(見審卷第323、325頁),然被告郭春桃僅係在杜成文喪禮幫忙之杜成文的鄰居,本無因與告訴人素有怨懟而有傷害告訴人之動機,且縱然被告郭春桃與告訴人之間,或就杜成文喪禮之習俗存有意見不同之爭論,惟由附表二所示畫面,被告郭春桃於告訴人與被告李政忠在靈堂前面對峙互嗆而為激烈之言語口角時,被告郭春桃即一直推阻被告李政忠趨向告訴人、拉架被告李政忠、以雙手隔阻渠二人互相趨近及用身體擋著告訴人以避免其趨近被告李政忠,而與其他人員積極從中隔擋、拉開對峙互嗆中之被告李政忠及告訴人而為勸解,且嗣告訴人轉至停柩室門口時,比告訴人、被告郭春桃均較晚到之被告李政忠,係突然奔至停柩室門口而對告訴人做出攻擊、拉扯之舉動,而被告郭春桃見狀便立即與其他人員合力將告訴人拉開脫離被告李政忠之拉扯,且由其他人員合力將被告李政忠拖拉遠離告訴人而免於再生肢體衝突,被告郭春桃並無任何趁機對告訴人施展壓制、動手毆打或挑撥鼓動而實行或助益攻擊作為之情狀,實難認被告郭春桃就被告李政忠個人對告訴人之突然偶發而致告訴人受有下巴抓傷、前胸鈍傷、右腰鈍傷之傷害行為,係相互存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與被告李政忠構成共負罪責之共同正犯。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就所指被告李政忠尚有造成告訴人受後背鈍傷、右膝鈍傷及右膝部位扭傷疑似內側副韌帶撕裂、疑似內側半月軟骨破裂之傷,以及告訴人之下巴抓傷、前胸鈍傷、右腰鈍傷、後背鈍傷、右膝鈍傷及右膝部位扭傷疑似內側副韌帶撕裂、疑似內側半月軟骨破裂之全部傷勢,均係被告郭春桃與被告李政忠共同傷害所致部分,並未舉證明確達令人信實無疑之程度,揆諸前揭判例說明,應就被告郭春桃部分諭知無罪,又因檢察官認為被告李政忠就其與被告郭春桃共同傷害告訴人致其受到後背鈍傷、右膝鈍傷及右膝部位扭傷疑似內側副韌帶撕裂、疑似內側半月軟骨破裂之傷勢部分,係被告李政忠實行本件傷害犯行造成結果之一部分,故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婉寧
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非供述證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各1份(警卷第15、17至19頁)現場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8張(警卷第21至24頁)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置於偵卷存放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5月3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110251873號函暨檢附指認照片2張【審卷第81至85頁】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1年5月12日成附醫醫事字第1110008621號函暨所附薛麗芬之病歷0份及傷勢照片6張(審卷第87至113頁)附表二:監視器拍攝畫面
A、開啟偵卷第59頁存放袋內標示「殯儀館監視器」光碟內之「camera-CH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avi」檔,係拍攝角度、範圍如警卷第21至24頁編號1至7之擷取畫面照片所示之監視器拍攝之彩色無聲畫面,畫面顯示拍攝日期為110年6月6日、時間自9時05分08秒許起至9時11分02秒止,畫面範圍為「杜成文靈堂」之騎樓及騎樓前方通道,參照審卷第83頁擷取畫面照片上標示之人物姓名,播放畫面內容依序如下:
㈠9時05分08秒許起,見手持雨傘之薛麗芬站在「杜成文靈堂」
之騎樓、面向通道而站著,其他人員往來穿梭靈堂或交談,無人與薛麗芬交談。
㈡9時08分09秒起,薛麗芬轉身面向站在騎樓內之 李惠娟 、吳秀
貞、 杜秋月 、杜 美英 ,並與 杜美英 交談,郭春桃、李政忠、不詳男子(著藍色POLO衫、藍色牛仔長褲,被告二人指認表示不認識)、不詳女子(著藍色短袖上衣、深色長褲、白鞋、綁馬尾、背一只黑色雙肩包,被告二人指認表示不認識)同在騎樓內而站在一旁觀看。
㈢9時09分09秒起:
①薛麗芬轉身朝外行走至騎樓前方通道,在騎樓內之李政忠用左手指向薛麗芬而有出言。
②薛麗芬再轉身朝李政忠方向行走,快靠近李政忠時,用右手
平舉雨傘對向李政忠,站在李政忠旁邊之著藍色POLO衫之不詳男子即用手抓著傘頭、趨前橫在薛麗芬與李政忠之間並勸解薛麗芬。
③薛麗芬一直欲趨向李政忠,著藍色POLO衫之不詳男子用手拉
著薛麗芬之右手臂,杜美英橫擋在薛麗芬與李政忠之間、面向薛麗芬而為安撫,薛麗芬與李政忠互為口角,著藍色POLO衫不詳男子拉著薛麗芬之右手臂而欲將其拉走,但薛麗芬仍未離並與李政忠互為口角,橫擋在薛麗芬與李政忠之間的杜美英安撫李政忠,李惠娟亦前來安撫李政忠,李惠娟與郭春桃合力推阻李政忠趨向薛麗芬,著藍色POLO衫不詳男子則拉著薛麗芬之右手臂至騎樓與通道之交接處。
④薛麗芬仍朝向李政忠出言,著藍色POLO衫不詳男子將薛麗芬
推後一步,李惠娟、郭春桃橫在李政忠之面前,有一名不詳男子(著棒球帽、身著印有「03」圖樣之黑色T恤、黑色長褲、夾腳拖)從薛麗芬之面前朝外行走離開畫面。
⑤薛麗芬與李政忠互相正面趨近,郭春桃擋在薛麗芬與李政忠
之間,並用雙手隔阻互相趨近之薛麗芬與李政忠,著藍色POLO衫不詳男子則持續拉著薛麗芬。
⑥於9時09分19秒,見李政忠伸出左手而繞過擋在其與薛麗芬之
間的郭春桃,左手掌抵碰薛麗芬之右肩一下,薛麗芬後退一步,郭春桃及著藍色POLO衫不詳男子立即用身體隔擋李政忠,並將薛麗芬往外推移,李惠娟拉著李政忠而不讓其再趨近薛麗芬,李政忠伸出左手、用手指指向薛麗芬而有出言並情緒激動,郭春桃及著藍色POLO衫不詳男子用身體擋著薛麗芬而不讓其趨近李政忠,李惠娟拉著李政忠,杜秋月、著藍色短袖上衣之不詳女子用手推著李政忠。
⑦9時09分29秒起,薛麗芬朝畫面右下方行走離開畫面,李政忠
有伸出左手、用手指指向薛麗芬離開之方向而情緒激動,郭春桃、李惠娟拉架著李政忠,一名著黑色短袖T恤(背面有圖樣)、牛仔長褲、三分頭之不詳男子(被告二人指認表示不認識)由李政忠之背後環抱、一同沿通道而朝畫面右上方行走離開畫面,其他人員則朝畫面下方或左下方行走離開畫面。
⑧9時10分05秒起,上開三分頭之不詳男子勾著李政忠之肩,沿
畫面右上方朝畫面右下方,二人一邊交談、一邊行走而離開畫面,直至畫面結束,均未再見薛麗芬、李政忠出現。
㈣依上開所見過程,除於9時09分19秒,曾見李政忠有伸出左手
而左手掌抵碰薛麗芬之右肩一下之動作外,渠二人並無其他身體接觸或碰撞。
B、開啟偵卷第59頁存放袋內標示「殯儀館監視器」光碟內之「camera-CH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avi」檔,係拍攝角度、範圍如警卷第24頁編號8之擷取畫面照片所示之監視器拍攝之彩色無聲畫面,畫面顯示拍攝日期為110年6月6日、時間自9時09分18秒許起,畫面左上方即前開警卷第24頁編號8之擷取畫面照片紅色圈示位置,即停柩室門口,參照審卷第83頁擷取畫面照片上標示之人物姓名及被告二人當庭說明,播放畫面內容依序如下:
㈠9時09分50秒許起:見李惠娟【綁馬尾、戴紅色口罩、著黑色
短袖上衣、黑色長褲(有白邊條)、黑鞋】,沿畫面中央停放之黑色大車與停柩室間之空道,由畫面左方朝右方行走離開畫面,途中曾有一邊用右手指向右後方、一邊講話之狀態。
㈡9時09分57秒許起:見薛麗芬(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
拖鞋、綁馬尾、背一只黑色雙肩包,手中有2把雨傘)、杜秋月(著白色外套、黑長裙、綁馬尾)、杜美英(著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外套之右口袋置有一個保溫瓶)、不詳男子(著藍色POLO衫、藍色牛仔長褲,被告二人指認表示不認識)、 吳秀貞 (著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白鞋、綁馬尾)郭春桃(著淺綠色長袖外套、黑色長褲、白鞋、綁馬尾,右手掌握有白色手巾)、不詳女子(著藍色短袖上衣、深色長褲、白鞋、綁馬尾、背一只黑色雙肩包,右手持一支雨傘,被告二人指認表示不認識)陸續沿畫面中央停放之黑色大車與停柩室間之空道,由畫面左方朝停柩室門口行走而走至停柩室門口,當時在停柩室門口,原即有著麻衣喪服之杜0霖(薛麗芬與杜成文所生之大兒子)坐在停柩室門口之椅上、有一名不詳女子(著白帽、白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手持一支紅色雨傘及身背一個斜背包,經被告二人指認表示不認識)站在停柩室門口前方,停柩室門口站著杜0霖(薛麗芬與杜成文所生之二兒子),擷取上開畫面並圈示人物姓名。
㈢9時10分09秒許起(其中並局部放大停柩室門口之範圍):
①薛麗芬走至坐在椅子上之杜0霖之面前,做出用手拉杜0
霖起身之動作,不詳男子、郭春桃在旁攔著薛麗芬;薛麗芬未拉起杜0霖,便進入停柩室內,著藍色POLO衫之不詳男子、杜秋月也進入停柩室內,杜0霖仍坐在停柩室門口之椅上,著藍色短袖上衣之不詳女子、杜美英、吳秀貞、郭春桃、著白帽之不詳女子均站在停柩室門口外面而朝停柩室內觀看。
②9時10分27秒許起:李惠娟由畫面右下方,朝停柩室門口
行走至門口(途中曾有左轉而用左手指向畫面右下方之動作一次)。
③9時10分29秒起:薛麗芬走出停柩室,站著面向坐在停柩
室門口之椅上之杜0霖,手比劃而說話、並用手拉著杜0霖之左手欲將其拉起,杜美英、郭春桃有趨近在薛麗芬之身旁勸阻。
④9時10分37秒起:一名著黑色短袖T恤(背面有圖樣)、
牛仔長褲、三分頭之不詳男子(被告二人指認表示不認識)及其身後之李政忠(著黑色短袖上衣、牛仔長褲)同沿畫面中央停放之黑色大車與停柩室間之空道,由畫面左方朝停柩室門口行走;另一名著黑色短袖上衣、牛仔長褲、光頭之男子(被告二人指認係李政忠的父親 李清根 )由畫面右下方朝停柩室門口行走。
⑤9時10分39秒起:李政忠突然越過上開行走在前之三分頭
男子,奔至停柩室門口,抬起右腳朝薛麗芬方向踢一下(看得出來薛麗芬的身體有震動一下),再用右手朝薛麗芬之上身之背面、正面揮擊之動作,再用手拉扯薛麗芬之左手往畫面右上方前進約2、3步(當時薛麗芬是左手被李政忠拉而左方面向李政忠,薛麗芬的右手仍在右邊沒有伸向李政忠);三分頭男子立即用雙手環抱李政忠,李惠娟、著藍色短袖上衣女子均出手攔阻拉扯薛麗芬之李政忠,郭春桃則由薛麗芬之右背部勾著薛麗芬,而合力將薛麗芬拉開脫離李政忠之拉扯,薛麗芬脫離拉扯後仍站立著。
⑥9時10分46秒起:三分頭男子雙手環抱李政忠、另一名沿
畫面右方行走至上開拉扯地點之著紫色外套之女子(被告二人指認係李政忠之母 劉進月 )頂著李政忠之正面、另一名長髮未綁馬尾之女子(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被告二人指認表示係李政忠之妻 許淑玲 )拉著李政忠之手臂,合力阻止李政忠再衝向站立之薛麗芬,並合力將李政忠拖往畫面下方行走至距離停柩室門口約數公尺遠,李政忠未再與薛麗芬有肢體接觸,當時薛麗芬仍站立且無人攙扶。
⑦9時11分0秒時起:
❶原本站立而無人攙扶之薛麗芬(當時手持一支雨傘)突
然跪倒在地,其他人員見狀均圍著倒地之薛麗芬、彎腰或蹲著欲扶薛麗芬,薛麗芬並未起身(原本坐在椅子上之杜0霖亦有站起彎腰觀看),其他人員持續彎腰或蹲身在薛麗芬之身旁而查看薛麗芬之情況。
❷薛麗芬上身起身坐在地上;杜美英有蹲在薛麗芬之左手
邊、面向跪坐在地上之薛麗芬(未見有肢體接觸),此時杜0霖站在跪坐在地上之薛麗芬之背面觀看,薛麗芬一直坐在地上、面向站在其右手邊而彎腰用手扶著薛麗芬右手之一名背斜肩包之女子說話;杜美英再站起、雙手伸向坐著之薛麗芬似欲扶她,但未有接觸;薛麗芬一直坐在地上、面向站在其右手邊而彎腰用手扶著薛麗芬之手的背斜肩包之女子說話,杜美英站在薛麗芬之左手邊。
❸杜美英彎腰伸手欲扶薛麗芬,但未有接觸;薛麗芬跪著
面向站著而彎腰之背斜肩包之女子說話,杜美英站在薛麗芬之左手邊,並未與薛麗芬有肢體接觸,並曾與站在薛麗芬背面之杜0霖交談。
❹9時11分46秒許起:站在上開背斜肩包之女子右後方、靠
近停柩室之郭春桃,朝畫面右上方平行行走,至畫面右上方迴廊下站著。
❺背斜肩包之女子站起未再扶薛麗芬之手,與跪坐在地上
之薛麗芬交談,李政忠的父親李清根也站著彎腰與薛麗芬之間而與薛麗芬交談、有彎腰伸手欲扶起薛麗芬,但薛麗芬未起身;一名女子蹲坐在薛麗芬之面前、與薛麗芬交談並伸手安撫,其餘人員均已走開未在薛麗芬之旁邊。
❻一名女子走至薛麗芬之旁邊、彎腰似與薛麗芬交談,杜
0霖亦過來蹲坐在薛麗芬之背面,渠三人似持續與薛麗芬交談;白帽女子及一名女子走近觀看。❼9時15分04秒起:薛麗芬緩慢起身,背後有一名女子攙扶下,緩步進入停柩室內。
㈣播放至9時15分26秒停止,在上開「⑦」之薛麗芬跪倒在地
直至緩慢起身之過程中,未見有明顯呈現遭人壓制其身體、雙腳之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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