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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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3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秋源農藥行杜美│台灣土地銀行湖口│98年9月30日│9,400元│BSB0000000││││賢│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