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東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民景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97年9月15日│152,440元│0000000││││限公司│行竹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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