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重更(二)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一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 律師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右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其間自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至同年七月十六日由檢察官因另案借提執行七日),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二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陳淑媛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