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肆仟貳佰捌拾萬零壹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壹億捌仟零玖拾叁萬叁仟叁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玖拾玖萬零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佰玖拾柒萬零捌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玖拾柒萬零柒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