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三號
原告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宗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為叁萬捌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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