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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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0八號
聲請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相對人國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四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四八七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甲類第十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0五五七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票號86F02650D附七至十五次息票)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四八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第七次息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