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四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柒拾柒萬壹仟捌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零肆佰玖拾捌元,折合新臺幣為壹拾伍萬壹仟肆佰玖拾肆,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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