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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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莊智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5,23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1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智遠前於民國113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135,232元,及自民國113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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