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751號
原   告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柏基李雅俐簡源希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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