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751號
原 告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柏基 、 李雅俐 、 簡源希 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